主险 |
安盈丰瑞投资连结保险 |
附加险 |
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 |
销售渠道 | 营销员渠道,经代渠道 |
被保险人年龄范围 | 7天-60周岁 |
保险期间 | 终身 |
可选缴费方式 | 10年、20年、30年 |
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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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责任 | 保额(元) | 说明 |
---|---|---|
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|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,若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的症状或体征,并且按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 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,则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;若 因意外事故而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,则不受等待期 的影响。在合同保险期间内,若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,或者在等待期内按合同对于重大疾病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,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,仅按合同表中比例 无息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,合同终止。 | |
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|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,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 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,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 义和诊断标准,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,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乘以上表所示比例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,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给付 责任终止。 | |
身故保险金 | 若身故,按收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 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 |
全残保险金 | 若全残,按收到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 材料后第一个计价日计算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
主险 |
安盈丰瑞投资连结保险 |
附加险 |
附加安康延年重大疾病保险 |
销售渠道 | 营销员渠道,经代渠道 |
被保险人年龄范围 | 7天-60周岁 |
保险期间 | 终身 |
可选缴费方式 | 10年、20年、30年 |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:
(1)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(含二年)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合同终止,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,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;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合同终止,若本合同尚有保单账户价值,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。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、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:
(1)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(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);
(4)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(8) 遗传性疾病(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)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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